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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协议

说明:


本服务条款是陕西中光电信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云”)与您就托管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盖章、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服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服务条款而事实上使用了中光云托管服务,即表示您与中光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全部约定内容。如若双方盖章文本与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之服务条款文本,存有不一致之处,以双方盖章文本为准。


关于本服务条款,提示您特别关注限制、免责条款,中光云对您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等。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或加下划线形式提示您注意。在接受本服务条款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本服务条款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中光云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询问,中光云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务条款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中光云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术语定义


除我国法律法规对本协议中所用术语另有定义外,本协议中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1 “机柜租用”是指您向中光云租用机柜,该机柜位于中光云服务器托管专用机房内,通过中光云的线路、出口接入互联网。使用此项服务时,您可向中光云选用其他的增值服务。


1.2 “客户区域”是指中光云提供给您用于放置您设备的区域及空间。


1.3 “客户设备”是指计算机硬件(不包含存储数据)和其他被客户放置在客户区域的有形设备。


1.4 “客户系统”是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客户设备上使用的系统程序、应用程序等全部软件程序,客户应保证对全部程序具备合法的使用权利。


1.5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中光云的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主干网封网、电信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罢工、封锁或其他的劳资纠纷、全民性的秩序混乱、战争、自然灾害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


第二条 资质陈述与保证


2.1 您知悉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IDC业务服务接入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为此,您保证于服务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


2.2 您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中光云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中光云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供中光云留存。您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3 如您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您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光云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2.4 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您须对代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中光云和中光云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您承诺并确认:您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光云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2.5 如您违反在本协议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中光云有权暂停提供IDC技术服务,并要求您在限期内改正。如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光云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中光云相应损失。


第三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您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获得中光云提供的IDC托管服务。


3.2 您放置在中光云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归您所有,您享有使用此等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合法权利。


3.3 您负责提供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保证您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您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负责。


3.4 您托管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中光云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您提供的机架原则上应当与中光云的标准机架相同,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架,中光云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中光云机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您自行负责。


3.5 您负责对您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您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个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您应加强对您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3.6 您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您应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6.1 您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内容。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内容。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7)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3.6.2 您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3.6.3 若您存在上述3.6.1、3.6.2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中光云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IDC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您负责。同时,中光云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当向中光云支付协议总金额10%违约金,并赔偿中光云的相应损失。


3.6.4 如因您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中光云对外承担责任的,您应负责解决,向中光云支付协议总金额10%违约金,并赔偿中光云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中光云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3.6.5 您应在本协议约定的IDC托管服务应用范围内使用该业务,不得利用中光云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您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如您有上述行为的,中光云有权暂停接入并通知您整改,您有义务进行配合处理。


3.7 因您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中国宽带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您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3.8您工作人员进入中光云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中光云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中光云设备,否则中光云有权拒绝您方进入或要求您工作人员立即离开中光云机房,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9 您应按照中光云的页面提示及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3.10 您租用中光云整个机架设备或VIP空间,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如因您设备原因引起中光云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定、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您将承担所有责任,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规定赔偿中光云及中光云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3.11 未经中光云同意,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中光云为您网站服务的提供者或提供者之一,您对已获悉的中光云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否则中光云有权终止本协议,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中光云造成的一切损失。


3.12 您对由中光云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但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您不得私自使用中光云未分配给您的IP地址。您不再使用中光云IDC托管服务时,中光云有权收回相关IP地址使用权。


3.13 本协议执行期内,您向中光云租用的机柜的所有权归中光云所有,您只享有该机柜的使用权。


3.14 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向中光云出示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向中光云出示由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如您未按上述要求向中光云出事相关资质证明的,则中光云有权中断对您的服务。


3.15 您在使用本协议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光云有权要求您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并要求您在期限内改正,您拒绝改正的,中光云有权在书面通知您后,立即终止向您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中光云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光云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中光云应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及时通知您,中光云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16 您应保证其托管设备应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应用范围,所应用的网络服务范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通信管理局备案证明上规定的范围内,否则中光云有权中断对您的服务。


3.17 您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中光云依法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查询时予以提供。


3.18 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中光云对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您有义务按相关部门及中光云要求予以配合。


3.19 因您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您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您原因造成中光云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您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您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您应承担全部责任,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规定赔偿中光云、中光云其他受损用户及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损失。


3.20 您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中光云有权暂停提供IDC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您在期限内改正,如您在期限内未改正的,中光云有权终止本协议,追究您的违约责任。您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光云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3.21 您应向中光云提交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人,以及管理您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托管设备上架之后提供托管设备的型号、IP地址和位置所在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中光云。因您的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的您工作单位的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您承担。


3.22 您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3.23 您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您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24 您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IDC托管服务业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费用后[5]工作日内,您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在时限内未搬出的,中光云有权依法对留置物经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您应自行承担您设备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3.25 您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中光云不承担因您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第四条 中光云权利和义务


4.1 中光云负责根据本协议约定为您开通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您放置设备及使用;中光云提供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中光云所有。


4.2 中光云为您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3 中光云有权对您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众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您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您不予改正,则中光云有权暂停或终止IDC托管服务。


4.4 中光云在收到款项及发票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向您提供发票或收据。


4.5 中光云承诺提供7 X 24(每周7天 X 24小时)的网络联接状况监控,7 X 24小时的主机运行状况监控,7 X 24小时的中光云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7 X 24小时的中光云400-688-3065客服热线紧急状况下第一时间的响应与支持。


4.6 如您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中光云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托管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7 因您设备原因或您工作人员不遵守中光云机房管理规定,对中光云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中光云享有对您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引起他方的损失由您负责承担。


4.9 服务期满后未续费继续使用托管服务的,如您要提取其托管在中光云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您工作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您工作单位公章之介绍信的专人赴中光云提取。中光云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全的,有权拒绝您提取设备的申请。


第五条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本协议中“服务”为:中光云向您提供www.zgclouds.com网站上所展示的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


5.2 本协议涉及的服务费项目、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将在您的订购页面予以列明公示,您可自行选择具体服务类型并按列明的价格予以支付。


5.3 付费方式为在线付费(支持支付宝、微信、网银等),在您付费之后,中光云开始为您提供相关服务。下单后1小时内未付费的,订单与本服务条款以及与您就服务所达成的一切行为将自动失效;


5.4 您理解并充分认可,中光云可根据政府、行业收费标准有以及自身运营需要调整服务费。


5.5 服务期满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您应在每个服务截止日前支付续费款项,以使服务得以继续进行。如续费时中光云对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进行调整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履行。


5.6 您完全理解中光云价格体系中所有的赠送服务项目或活动均为中光云在正常服务价格之外的一次性特别优惠,优惠内容不包括赠送服务项目的修改、更新及维护费用,并且赠送服务项目不可折价冲抵服务价格。


5.7 您理解您在平台的消费金额发票申请需提交发票申请资料;若自订单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交发票申请资料的,中光云将视为您自动放弃发票申请,后期将不再开具此订单发票;


第六条 服务期限


6.1您订单支付成功后,中光云将预留5天时间作为甲方设备上架准备(邮寄设备、设备调试、系统安装等)时间,5天内上架的,服务费自设备上架之日起计算,到期时间顺延;超5天后设备上架的,服务费在订单支付5天后开始计费。


6.2新购用户本协议有效期从各项服务开通之日算起;续约用户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您应保证提交中光云的素材、对中光云服务的使用及使用中光云服务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侵犯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中光云提起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您需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处理,赔偿中光云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2 您承认中光云向您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中光云或第三方所有。除中光云或第三方明示同意外,您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中光云或第三方全部损失。


第八条 保密


8.1 双方应对与本协议有关或通过本协议获得的他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保密责任的有效期为于协议终止后三年。


8.2您在服务范围内,对已获悉的中光云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未经中光云书面许可,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中光云业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光云向其关联公司或相关政府单位提供或披露与您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8.3未经中光云书面许可,您不得转让您因本协议获得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8.4 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富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包含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恐怖主义、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认为破坏、非因双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基础电信网络意外中断造成的及其它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双发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协议义务的原因,并在15日内提供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原因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继续履行协议。


9.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9.3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中光云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中光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0.1.1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10.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0.1.3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10.1.4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的。


10.2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合同的一方应有权通过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10.3 您保证不通过中光云设备或中光云提供的设备向中光云的其他客户以及中光云本身进行安全攻击。若违反此条款,中光云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且保留通过正当程序对其追索赔偿的权利。


10.4 您完全理解并认同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届满后,您未在服务截止日前支付续费款项的,本协议将自动终止,托管的设备需在7天内下架并撤离机房;超7天未下架撤离的,中光云将按5元/台/天收取仓管费,甲方逾期一个月未处理或无法联系到的,中光云对您的设备及您设备中存储的数据信息全权享有处置权。


10.5 本协议某一项服务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服务的执行。


10.6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11.1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关于协议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1.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11.3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11.4 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协议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协议内的标题仅为提示之用,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协议条文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1.5 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协议,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1.6 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中光云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11.7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中光云在www.zgclouds.com相关页面上的服务说明、价格说明和您确认同意的订购页面是本服务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www.zgclouds.com相关页面上的服务说明、价格说明和您确认同意的订购页面与本服务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服务协议为准。


12.2 在本协议下,中光云不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或求偿权,不等于中光云放弃行使这些权利。并且如果中光云部分的放弃任何权利,不排除中光云行使其他的或进一步的权利。


12.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履行和有效性。


12.4 中光云保留修订本服务协议条款的权利,但是中光云应当提前7日在www.zgclouds.com相关页面以发布公告或站内信的方式通知客户有关修订的内容。修订内容在发出修订通知10日后生效。


12.5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6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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